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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山国土分局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5-05
 为切实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以实际行动服从和服务赫山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区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做好推广涉企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益赫优办[20171号)文件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监管内容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需要完成土地征收转用的,用地单位遵守预审内容报件情况;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用地单位按照预审中确定的建设方案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用地预审完成后,及时完善台账,做好预审备案工作;

2、做好预审完成后用地报件及供地审查工作;

3、做好项目施工现场的检查工作。

(四)监管程序

1、用地预审完成后,将项目用地单位、面积、坐落、预审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对涉及征收转用的,在用地会审时做好审查监督,确保项目用地报件与预审内容保持一致;

3、完成供地后做好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与项目建设方案一致;

4、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股室

规划股牵头负责,执法大队会同所在地国保所配合。

(七)投诉电话

0737—4430097

二、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二)监管内容

1、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组织情况。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检查组织报件资料情况,是否符合出让条件、相关控制指标能否达到要求、资料是否齐全;

2、招拍挂出让资料组织情况。用地审查批复后,分局组织相关材料由市交易中心实施招拍挂出让。审查内容包括公告、须知、相关图件等内容是否同出让方案内容一致,资料是否齐全。

(三)监管措施

建设用地审查。根据业主提供的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报件,分局进行区级业务审查,加大对宗地的规划指标要求、行业准入条件、权源资料、地籍调查表、地灾评估、相关部门准入意见和相关图件等内容的审查力度。

(四)监管程序

审查程序:一是国保所配合业主组织资料。二是区级进行组卷上报资料的审查。按照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各相关股室会审,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三是审查意见反馈。根据报卷审查情况,对不符合要求和资料缺少的意见及时反馈国保所和业主,限时整改。

(五)监管处理

对在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工作中程序履行不规范、报批材料不齐全的,由分局责令整改。

(六)监管股室

用地股牵头负责,相关股室会同所在地国保所配合。

(七)投诉电话

 0737—4430087

三、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二)监管内容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是否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进行开工,相关技术指标落实情况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其他事项的履约情况。

(三)监管措施

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违约预警信息核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管程序

1、项目供地完成后,将划拨决定书信息录入监管系统,确保录入信息详尽、准确;

2、根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监测时点,对项目实际开工和竣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已开工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股室

地产股牵头负责,执法大队会同所在地国保所配合。

(七)投诉电话

0737—4430177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事项名称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二)监管内容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后,用地单位缴纳出让价款情况;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用地单位,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四)监管程序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座落、面积、用途、应该缴纳的出让价款、缴款期限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3、办理土地登记时,提供缴纳价款的相关证明,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的,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监管处理

对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让价款的,下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缴纳,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建设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监管股室

地产股牵头负责,执法大队、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同所在地国保所配合。

(七)投诉电话

0737—4430177

 五、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事项名称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

(二)监管内容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违反规定重新建设的用地单位,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监管程序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五)监管处理

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股室

地产股

(七)投诉电话

0737—4430177

 六、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事项名称

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查

(二)监管内容

1、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用地单位缴纳价款情况;

2、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土地价款的用地单位,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监管程序

1、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座落、面积、用途、应该缴纳的价款、缴款期限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3、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办理土地登记时,提供缴纳价款的相关证明,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的,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监管处理

对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让价款的,下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缴纳,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建设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六)监管股室

地产股牵头负责,执法大队、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同所在地国保所配合。

(七)投诉电话

0737—4430177

 七、集体建设用地审核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事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二)监管内容

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用途使用土地。

(三)监管措施

以土地动态巡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管程序

1、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将用地单位(个人)、面积、坐落、审批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纳入土地动态巡查,对集体建设用地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股室

用地股牵头负责,执法大队会同所在地国保所配合。

(七)投诉电话

 0737—4430087

 八、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事项名称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查。

(二)监管内容

1、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批后,用地单位缴纳价款情况;

2、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土地价款的用地单位,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监管程序

1、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批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座落、面积、用途、应该缴纳的价款、缴款期限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3、办理土地登记时,提供缴纳价款的相关证明,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的,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监管处理

对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让价款的,下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缴纳,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建设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监管股室

地产股牵头负责,执法大队、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同所在地国保所配合。

(七)投诉电话

0737—4430177

九、临时用地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事项名称

临时用地审批。

(二)监管内容

1、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用地单位需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超范围超规模建设;

2、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用地单位需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期满要按复垦方案进行复垦,恢复土地原状。

(三)监管措施

1、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完善台账,做好备案工作;

2、通过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对临时用地项目建设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检查。

(四)监管程序

1、临时用地取得批准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坐落、面积、用途、应该交纳的复垦保证金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临时用地经批准后,要监督用地单位按批准的条件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更改。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中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股室

用地股牵头负责,执法大队、耕保股会同所在地国保所配合。

(七)投诉电话

0737—4430087

 十、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事项名称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

(二)监管内容

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用地单位需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方案进行开发,不得超范围超规模开发;

2、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用地单位需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三)监管措施

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及时完善台账,做好备案工作;

2、通过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对开发项目按照批准的土地开发方案进行检查。

(四)监管程序

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坐落、面积、用途、应该交纳的复垦保证金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要监督用地单位按批准的条件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更改。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中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股室

耕保股牵头负责,执法大队会同所在地国保所配合。

七、投诉电话

0737—4400290

 十一、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查。

(二)监管内容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是否按照批准的位置和用途使用土地。

(三)监管措施

以土地动态巡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管程序

1、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经批准后,将用地单位名称、用地面积、坐落、审批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纳入土地动态巡查,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股室

用地股牵头负责,执法大队会同所在地国保所配合。

(七)投诉电话

0737—4430087

 十二、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事项名称

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查

(二)监管内容

1、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用地单位缴纳价款情况;

2、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土地价款的用地单位,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监管程序

1、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座落、面积、用途、应该缴纳的价款、缴款期限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3、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办理土地登记时,提供缴纳价款的相关证明,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的,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监管处理

对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让价款的,下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缴纳,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建设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六)监管服室

地产股牵头负责,执法大队、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同所在地国保所配合。

(七)投诉电话

0737—4430177

  十三、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事项名称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

(二)监管内容

1、涉密测绘成果生产、保管、复制、转借、销毁等重点环节管理情况;

2、涉密测绘成果电子数据的存储、传输和使用情况。

(三)监管措施

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结合赫山实际,联合当地保密部门开展检查。

1、组织涉密测绘单位进行自查,填写《涉密测绘成果保密自查情况表》,并将自查情况报分局;

2、每年开展辖区内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一次以上。

(四)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下发通知。对涉密测绘成果检查工作进行部署,明确监督检查组织管理、重点内容、检查方式等;

2、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按照监督检查方案要求,对监督检查范围内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意见;

3、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通过召开意见反馈会、下发检查意见等形式,及时反馈检查意见,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

4、下发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针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调度监督检查对象整改落实工作,确保整改方案得到全面落实;

5、安排复查工作。整改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对象上报整改工作报告。根据整改工作报告和过程督促调度情况,对部分监督检查对象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力的监督检查对象依规给予处理

(五)监管处理

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约定,除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并终止其使用权,收回涉密测绘成果资料。

(六)监管股室

征地拆迁测绘队牵头负责,执法大队、法规股配合。

(七)投诉电话

0737—4432392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赫山国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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