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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专题讲座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9-26
 时间:2015925

地点:赫山国土分局六楼大会议室

主讲人员:袁新京

与会人员:赫山国土分局全体干职工

内容:

一、什么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政权力、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行政核心是治官,关键是管权,目的是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设为民、务实、高效的法治政府。所以,对依法行政的正确理解应当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依法行政是对管理者的要求,而不是对被管理者的要求。只有我们严格依法办事,使行政行为真正进入法制轨道,才能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好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行政就是要求政府自身守法,要求政府依法提供服务和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依法行政要求行政主体要合法、行政权力的取得要合法。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合法的行政权力是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权力。这就要求行政执法单位必须办理执法主体资格证,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办理执法证件。  

第三,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权利的行使必须合法,接受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是强调行政机关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因此,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执法,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这是保护公民,也是保护我们执法人员自己。  

     二、依法行政的内容  

依法行政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模式,它是法治原则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表现。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基本内容。   

1.行政职权的法定化   

行政职权的法定化就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能范围、权限大小与关系都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一方面,行政主体的职能要有明确的规范。这包括该主体管什么、管辖范围、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分工关系及界限等内容。另一方面,还要遵循事权一致原则,通过法律规范形式赋予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以相称的管理权力。其中,权限大小与管辖范围以及各种权力关系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2. 行政编制的法定化  

行政编制的法定化也就是指行政机关的设立、机构规模、人员编制等内容都应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方面,行政机关的设立必须有法定依据,一般是由宪法、政府组织法等,级别较高的行政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的规模大小、级别以及人员定额、岗位结构等,也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当前,我国主要是以行政编制法、国家公务员法等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对行政编制加以规范。   

3. 行政程序的法定化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与行政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所遵循的一系列具有时问上的衔接性的行为步骤、方式与过程的集合。如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对行政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行政行为的公开性与透明度,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4. 行政责任的法定化   

    权责一致是现代管理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现代行政管理也不允许只行使权力并享受相关权利而不承担相应的行政与法律责任的现象发生。依法行政模式要求在法律规范上明确体现这一原则,即通过各种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所应该承担的行政与法律责任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是所谓的行政责任法定化。行政责任法定化的实质是要建立起责任行政机制,实行问责制,即对没有履行法定责任的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追究法定责任,包括要求他们辞职,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这既是依法行政模式的基本要求,也是这一模式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机制。  

三、依法行政的作用和意义  

依法行政作为一种宪政原则与行政管理模式,也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政府发展的基本方向。这一模式的建立与完善,对于现代国家民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行政管理改革的巩固与完善,都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1. 依法行政是现代国家民主,尤其是行政管理民主发展的前提与保证   

国家民主或是行政管理民主,其实质都在于要使公共权力的运行能真正体现人民的共同利益与意志。在现代国家,人民利益与意志的直接与集中体现形式就是各种法律规范。而依法行政的核心就是要保持行政法律规范的规范性与约束力,确保行政管理活动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进行。这就从根本上确保了行政管理活动民主化的实现。与此同时,现代行政法律还规定了公民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行政管理过程的途径、方式与权利保障手段,这也构成行政管理民主化的一种重要形式与推动力量。   

2. 依法行政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与保证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也是一种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经济形态。它要求政府作为公正的裁判,制定与维护社会普遍遵从的、以法律规范形式体现出来的各种“游戏规则”,如公平竞争、等价交换、第三者权威仲裁等。同时,它也要求在所有游戏规则的运行过程中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更为基本的法制规则。正因为如此,市场经济的发展就离不开“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国家政府,要求政府作为市场法律秩序的建立者与维护者,确保市场经济有序发展。但是,为确保“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与原则能得以实现,又要求政府行为具有公正性。对于作为政府的一部分,并且地位日渐突出的行政系统而言,实现依法行政、公平行政,也就成为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保障。   

3. 依法行政是控制行政权力膨胀趋势的必然选择   

权力作为一种社会存在,本身具有强烈的扩张性、侵犯性、排他性、诱惑性、腐朽性、渗透性等不良特性,如果没有法律规范的限制,就很有可能出现滥用权力、腐败,乃至于独裁的现象。而且,公共行政系统与社会、与公民发生着最直接、最经常、最广泛、最具体的关系,事实上,在现代社会,公民从生到死的全部生活都与公共行政系统履行的管理与服务职能密切相关。从这个角度来说,社会与公民受到行政系统侵权的可能性也就最大。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法律规定总是相对抽象的、原则性的,法律的适用也经常是模糊的、有争议的。事实上,作为执法机关的行政系统因而也就拥有了自由裁量的巨大空间,也就拥有了权力不断扩充的极大可能性。正因为如此,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如何控制迅速扩张的公共行政权力,就成为各国政府与社会面临的一个基本宪政问题。迄今为止,实行行政权力法制化,促成依法行政,仍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   

4. 依法行政是推进与深化行政管理改革的有效途径  

由于社会环境的不断变迁,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以来,行政管理改革一直是各国政府面临的共同问题。依法行政正是推动与深化行政管理改革进程的重要力量与有效途径。一方面,已有的相关行政法律要求行政系统及其工作人员能够不断调整自身的职责权限、管理与服务的程序、方式和方法,以便能够适时满足社会与公民。   

    所以,简单的来说,依法行政是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科学决策、规范公权、有序施政的灵魂所在。领导作决策需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需要依法行政;纠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需要依法行政!总体来看,依法行政工作在完善政府重大决策,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如少数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不强,行政职能履行不到位。一些部门职能转变仍然滞后,在履行职能方面存在错位、越位、管得过多和该管不管的现象。一些地方和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送审签发混乱,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行政决策存在不履行法定程序的现象;个别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上岗不持证、执法不亮证、执法程序违规、违法事实认定证据单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把握不严,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定义务或救济途径不明确,行政执法案卷制作不规范。过去,在我们个别行政执法人员身上还存在执法水平不高和乱作为的问题,(举例:执法人员违反程序、越权限制人生自由),对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我们充分认识和把握依法行政的内涵及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和监督力度,坚持依法行政。  

四、依法行政的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所有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与这一原则相比,其他原则都处于从属、补充的地位。合法行政原则的含义主要包括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两个方面。
  1.所谓法律保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法律保留的具体含义包括:
  (1)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对此做出任何规定;
  (2)在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法无授权即禁止。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的事项,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做,而不得加以干预。  

2.所谓法律优先,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不得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法律优先的具体含义包括:
  (1)行政机关制定的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
  (2)对于法律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
  (3)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有效地履行或执行。
  (二)合理行政原则
  所谓合理,即合乎理性。合理行政原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其裁量权做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理性。法律原则中所讲的合理,指的是符合最基本的、最起码的理性,而不是十全十美的、尽善尽美的理性,即符合一个理智健全的人所应当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即可。具体而言,合理行政原则又包括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1.公平公正对待,即当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形、或基本相似的情形时,应当做出同等的、或者相近的处理,不得出现明显的偏差或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实施其活动时,必须考虑也只能考虑与该事件有关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而影响其决定;
  3.符合适当比例,即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行政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应当以必要为限度,在可以实现行政目的的各种手段中,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的手段。因此,比例原则也称最小侵害原则。
  (三)程序正当原则
  在行政法律规范中,程序性规范占据着极大比例,因此程序正当也是法律上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程序正当的具体内容也可以被分解为几个方面:
  1.信息公开,指的是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大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在公开之列。
  2.公众参与,指的是行政机关做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3.公务回避,公务回避的要求具体而言又包括两个方面:
  (1)指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本身存在着利害关系时,应该回避;
  (2)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虽无利害关系,但由于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其客观中立时,他也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是针对行政活动的效率所提出的要求,高效便民原则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
  1.行政效率,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其职责、实现其职能,严守时限规定,并不断降低行政成本。
  2.便利当事人,即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节约当事人的办事成本。
  (五)诚实守信原则
  行政法上的诚实守信原则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外观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切不可混同。因为民法上的诚信是双向的,即民事活动的当事人都应当对其他当事人保持诚信;而行政法上的诚信则是单向的,仅指行政机关应当对相对人保持诚信。这一原则之所以并不包括对相对人诚实信用的要求,其原因就在于如果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做出欺瞒或反复的行为,行政机关自可依法对其加以制裁,因而无须对此另行约束;而行政机关一旦欺骗或者失信,则势必对相对人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需要在法律上强调对此类行为的禁止。诚实守信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
  1.诚实,即信息真实,这要求行政机关无论是面对特定对象,还是普通公众,它所提供的信息都应当是真实、有效的,行政机关不能通过提供虚假信息对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加以欺骗。
  2.信用,即信赖保护,指的是行政机关的规定或者决定一旦做出,就不能轻易更改,如果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改变它们时,除了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之外,还应当给予权益受损的人以一定补偿。信赖保护的核心在于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基于政府的权威,其行为一旦做出往往能够获得公民的信赖,而公民基于这种信赖又可能采取相应行动并产生一定利益,一旦这种信赖因政府行为的变更而受到损害,就可以要求政府补偿。  

同志们,借今天讲座的机会,交流了一些关于依法行政的观点和看法,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大家要在今后的行政执法工作实践中,学用结合,用更好的学习成果推动各自的工作,为我局依法行政工作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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