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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赫国土罚字[2016]第045号)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1-17
 蔡桂华:

我局于2016914对你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20167月擅自占用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办事处进港村南岳塘组集体耕地填土用于建住宅,总用地面积270.0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        停工通知书及回执;

2、        询问笔录;

3、        现场勘测材料,拍摄的现场照片;

4、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16115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进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270.0平方米土地;

2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27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蔡桂华处罚款伍仟肆佰元整(面积:270.0m2,标准:20/m2)。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处罚款交至益阳市建设银行银城支行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账号:4300155006705000299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赫山区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少波、李益峰、郭卓

  话:0737-4431238       

  址:益阳市银城南路99

 

 

20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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