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益赫国土罚告字[2014]第008号
被处罚单位:益阳市赫山区盛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光辉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花门楼村莘田组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实:益阳市赫山区盛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4年8月15日擅自占用笔架山乡花门楼村莘田组集体林地建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总建筑占地面积1240.0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属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1240.0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益阳市赫山区盛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处罚款壹万捌仟陆佰元整(面积1240.0m2,标准: 15元/m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