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益赫国土罚告字[2015]第007号
被处罚人:夏叶谋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大坝塘村新田湾组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实:夏叶谋未经批准,于2014年9月擅自占用赫山区泥江口镇大坝塘村新田湾组集体林地建凉席加工棚,建筑占地面积1175.0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属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1175.0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75.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夏叶谋处罚款壹万柒仟陆佰贰拾伍元整(面积1175.0m2,标准:15元/m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