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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国土执法“五难”现象不容忽视
作者:益阳赫山国土资源分局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2-04
基层国土执法“五难”现象不容忽视
 
    当前,从中央到地方,现已形成国有九大土地督察局、省有总队、市有支队、县有大队的专门执法监察机构,有些地方还与公安、法院共同建立了联合执法队伍,以加强土地执法力度。通过近年来持续开展的土地市场专项治理、百日行动、卫片执法等行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方政府公开、直接违法批地的势头,但没能从根本上把住一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出政绩,背后支持、默许非法用地的闸门,土地违法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基层国土执法面临着“五难”困境:
    一是线索及时发现难。客观地说,由于基层国土部门土地执法监察人员相对不足、从业人员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不高,巡查工作没有完全做到位,导致一些地方未能将违法占地行为发现、制止在萌芽状态。众所周知,土地违法行为发现得越迟,查处难度就越大,执法过程中的不和谐因素也越多。在个别地区,土地违法行为如雨后春笋,在短时间内相互效仿遍地开花,等到国土资源部门查处时,大多木已成舟。对一个农民来讲,一幢房屋可能就是其一辈子的财产,拆除就意味着可能重新返贫;对企业来讲,依法查处,可能是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亿元的资金打了水漂。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理,往往给国家、社会以及当事人造成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因此,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是提高土地执法效率、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有效途径。这不仅可以减少因执法给当事人、社会和国家带来的损失,还可以提高执法的威慑力,让违法者不敢存有丝毫侥幸。同时,在土地管理上村庄地处一线,村干部和村民对违法行为知晓最早。土地管理如果抓住了村这一头,就会拥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在问题刚冒头时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尽管不少地方为了健全土地执法监察网络体系,都聘请了村级国土资源联络员,但疏于对联络员的管理,并没有真正形成将违法占地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的群防群治局面。
    二是案件准确定性难。现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法规和纪检监察都有规定,对土地违法行为者的责任追究有行政的、刑事的、民事的和经济的,也建立了案件移送、联合办案等机制,涉及的单位和部门有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但实际效果却并不令人满意。主要原因在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机制也发挥不了预期作用,资源得不到有效整合。尽管各种责任明确,但如何去做才能问责到人却并不明确。实践中,一些部门和单位认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是土地管理部门的事,对处理人这种得罪人的事不想沾。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移送或提出联合办案,相关部门总能以种种理由加以婉拒。即使勉强接受,也是久拖不决。如果上级部门追得实在太紧,往往也是大事化小,避重就轻处理应付一下而已,待风头一过,可能还把处分决定从档案中抽走,即搞所谓的“假处理”。违法者不仅毫不畏惧,事后甚至还被提拔重用。这种在党纪上执纪不严,政纪上处罚不当,刑法上罪刑不适,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违法者的违法心态,刺激了一些地方的政府和部门违法用地。
    三是行为有效制止难。《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都有没收地上建筑物的处罚规定。但如何没收,由哪个或哪些部门来没收,没收后如何处理,法律上没有相应的规定,实践中也就难以操作。那么,最后就会演变成不操作,或者是以罚款代没收。这样的处罚就形同虚设,有违立法初衷,违法者也并不拿它当回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容易执行到位,但这只是手段,“责令限期改正”才是真正应有的目的。可被处罚人拒不改正怎样处理,法律上又没有具体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拿被处罚人没辙。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也难以处理,事实上无法达到或者说根本达不到这一目的;《土地管理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没有任何条款对村级组织的违法行为作出法律规定,因此实际中出现了一些村级组织以集体的名义钻法律的漏洞,从事涉及违法用地行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针对主要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条款很多,但并不适用于村委会的责任人。因此对这类直接责任人而言,行政处分不适用,刑事犯罪构不上,剩下的只有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了。事实是通过土地违法行为获得的收益远远大于罚款的实际数目,致使土地执法的威慑力大大折扣。
    四是后果依法处理难。依法处理必须经过调查取证、处罚听证、复议诉讼、申请执行等许多环节,一个环节遇阻,就会造成案件查办久拖不决。一些基层地方政府在政绩观、发展观和利益观上出现偏差,一味地追求经济发展指标,工业立县、产业强乡成为首选,就连许多村也完全不顾自身实际,纷纷高喊“工业强村”了。发展工业,必然要大量占用土地,在当前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紧把土地供给闸门的形式下,一些地方政府铤而走险违法占用土地发展经济也就成为必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既是土地的管理者,还是相当一部分土地占用的审批者,甚至又是土地的使用者,政府领导在耕地保护与“政绩”之间发生矛盾时,天平明显向后者倾斜。面对这种形势,土地管理部门想规范用地秩序、依法查处政府主导下的各种土地违法行为无疑困难重重。
    五是处罚公正执行难。土地执法监察都是在具体区域实现执法行为,往往要对一些有利于局部的眼前利益的土地使用行为进行制止和惩戒,而土地执法监察所产生的效益,要从全局和长远角度才能得到认同。加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本来是行政执法,却被赋予行政监察的一些职责,但又没有也不可能有行政监察的职权,却要肩负监督检查一级政府或其他部门土地违法行为的职责,追究土地违法行为当事人责任,动辄要拆除房屋、处分干部,否则就不能说处理到位或者说难以发挥惩戒效果。而国土资源部门在对违法占地作出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无权强行拆除,必须申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此类申请,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土地执法监察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执法部门对违法者不能动真碰硬,导致目前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或多或少处于忙于应付的局面,基本上都是事后被动查处,不但增加了行政成本,也增加了处罚难度。                                    (袁新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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