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国土资源局赫山国土分局土地
违法案件立案标准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标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条件:
(一)有明确行为人的;
(二)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事实的;
(三)依照土地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
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第四条 下列土地违法行为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有
关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一)非法占地,包括: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超过批准面积非法占用土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二)非法批地,包括:无权批准征用、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过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违法批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批准文件规定的出让条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超越批准权限或者违反规定非法批准减免土地规费。
(三)非法转让土地,包括: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非法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国有土地承租人违反《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转租土地。
(四)破坏耕地,包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控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耕地种植条件;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在耕地上发展林果业、养殖业,导致种植条件毁坏。
(五)违反规定用途开发利用土地,包括: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不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国有土地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土地用途、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
(六)拒不归还、交出土地: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拒不归还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当事人拒不归还应当收回的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七)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八)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
(九)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十)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十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使用期满一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
(十三)征地单位逾期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十四)不按规定办理土地权利设定、变更登记。
(十五)骗取土地登记,伪造、擅自涂改土地证书。
(十六)未依法办理使用土地审批手续或者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核发土地使用证;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土地违法行为,执法监察大队应当依法立案查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违法面积超过3 0亩的报市局查处。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实施的违法案件报市局查处。
第八条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受到当地政府干扰的,报市局查处。
第九条 本规定自二0 0九年四月十五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