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发证法律依据和程序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物权法》
(四)《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五)《土地登记办法》
二、登记程序
(一)土地登记申请。由土地权利人或权利变动人到土地登记发证窗口、土地矿产市场窗口提出土地权利状况或权利变动事项申请。窗口受理后给申请者开具《土地登记收件单》。
(二)地籍调查。根据土地权利人或权利变动人申请,由土地矿产市场窗口统一安排每周二、周四两天组织地籍科、发证中心到现场进行权属调查,需要测绘的由申请人选择有资质的测绘队伍根据权属调查结果进行地籍测绘。根据株洲市的实际,目前做法是地籍调查前置即先地籍调查后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①如登记的内容不涉及界址的变更,并且该宗地原有地籍资料是用解析法测量的,不进行变更地籍测量,继续沿用原有成果数据;
②当界址发生变化、土地权利人对原有档案资料存在疑问并需要进一步核实资料、原丈量数据需用解析法测量数据代替时,地籍调查人员应到实地进行变更权属调查,由具备资质的测量机构进行地籍测量。
(三)权属审核。由发证中心和地籍科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再由主管局领导根据审核意见,决定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和权利变动事项是否准予登记。
(四)注册登记。发证中心对批准土地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进行登卡、装簿、造册,并打印土地证书。然后向土地矿产市场窗口移交登记资料及证书。
(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市场窗口人员根据注册登记结果,收回领证人《土地登记收件单》。并由领证人员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字后,领取土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