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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利用实施规划的政策与措施
作者:益阳赫山国土资源分局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26
土地利用实施规划的政策与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划是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上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性,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实施和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十八条  为确保本规划实施,拟采取下列措施:
1、加强领导,建立规划实施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认真负责。
2、把规划实施列入各级政府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依照国家和省《规划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益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
4、把规划实施与建设用地结合起来,加强建设用地预审,对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得立项。实行非农业建设用地“规划审核”许可制度。
5、各项建设用地严格按用地分区审核其占地规模、位置和用途,加强各项用地规划蝗跟踪管理。
6、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用途管制原则,强化土地供给和制约需求机制,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计划用地。
7、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加强管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
8、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9、认真落实和完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10、认真落实土地开发复垦、耕地占补和土地整理等各项措施,规划期内按照非农业建设用地控制目标,严格控制用地总量,不得突破。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11、加强土地利用“计划”、“规划”的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土地利用动态变化情况,认真进行检查、登记、变更,各县、市区(场)每年要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全部土地现状变化情况进行一次核实,并将变化情况给制一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动态图和一张登记表及说明交规划实施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的监督管理。
12、本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国务院和省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3、加大规划实施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规划的各类用地行为。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改造中低产田土,合理开发复垦土地,加强土地整理,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低产田及各类土地的质量及产出率,发挥各类用地潜力,促进农业高产稳产。
15、加强“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自觉增强法律意识,使土地利用纳入“规划、计划、依法”管理的轨道。
16、市国土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实施规划的主要职能部门,必须切实抓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各项工作,加强对市县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层层开展监督检查,增强约束机制,使规划在土地管理中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作用;规划期内每年由市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规划的实施管理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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