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土地利用的宏观管理,科学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1号、省委、省政府湘发[1997]10号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国土[规]字第100号、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7]31号文件精神,按照《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技术要点》要求,以《益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为指导,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范围为益阳市行政区域所辖的全部土地,总面积12325.15平方公里。
第三条 本规划基础年为1996年,2000年为规划阶段目标年,2010年为规划目标年,规划期为1997-2010年。
第四条 本卉严格按照上级技术规定和要求科学编制,是本级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利用的规范性文件,一经批准即具法定效力。本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各英土地利用活动的,均应遵守本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