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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使用国有土地告知书(001号)-G536线赫山区三姑桥至龙光桥段(梓山东路)提质改造工程用地建设项目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1-23
 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

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拟征地(使用土地)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地(使用土地)的用途:G536线赫山区三姑桥至龙光桥段(梓山东路)提质改造工程用地建设项目。

二、拟征地(使用土地)的位置:益阳市龙光桥街道龙光桥村,具体见勘测定界图。

三、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执行;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参照)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41号令执行;

3、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

四、其他事项:

1、告知之日起,不得在拟征地(使用土地)范围内抢栽种、抢搭建、抢装修,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2、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2017年 1 20



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

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拟征地(使用土地)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地(使用土地)的用途:G536线赫山区三姑桥至龙光桥段(梓山东路)提质改造工程用地建设项目。

二、拟征地(使用土地)的位置:益阳市龙光桥街道米香村,     具体见勘测定界图。

三、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执行;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参照)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41号令执行;

3、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

四、其他事项:

1、告知之日起,不得在拟征地(使用土地)范围内抢栽种、抢搭建、抢装修,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2、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2017 1 20



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

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拟征地(使用土地)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地(使用土地)的用途:G536线赫山区三姑桥至龙光桥段(梓山东路)提质改造工程用地建设项目。

二、拟征地(使用土地)的位置:益阳市龙光桥街道南阳村,     具体见勘测定界图。

三、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执行;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参照)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41号令执行;

3、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

四、其他事项:

1、告知之日起,不得在拟征地(使用土地)范围内抢栽种、抢搭建、抢装修,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2、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2017 1 月20



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

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拟征地(使用土地)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地(使用土地)的用途:G536线赫山区三姑桥至龙光桥段(梓山东路)提质改造工程用地建设项目。

二、拟征地(使用土地)的位置:益阳市龙光桥街道新月村,     具体见勘测定界图。

三、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执行;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参照)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41号令执行;

3、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

四、其他事项:

1、告知之日起,不得在拟征地(使用土地)范围内抢栽种、抢搭建、抢装修,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2、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2017 1 20



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

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拟征地(使用土地)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地(使用土地)的用途:G536线赫山区三姑桥至龙光桥段(梓山东路)提质改造工程用地建设项目。

二、拟征地(使用土地)的位置:益阳市兰溪镇枫林社区,     具体见勘测定界图。

三、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执行;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参照)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41号令执行;

3、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

四、其他事项:

1、告知之日起,不得在拟征地(使用土地)范围内抢栽种、抢搭建、抢装修,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2、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2017年 1 20



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

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拟征地(使用土地)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地(使用土地)的用途:G536线赫山区三姑桥至龙光桥段(梓山东路)提质改造工程用地建设项目。

二、拟征地(使用土地)的位置:益阳市兰溪镇金石村,     具体见勘测定界图。

三、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执行;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参照)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41号令执行;

3、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

四、其他事项:

1、告知之日起,不得在拟征地(使用土地)范围内抢栽种、抢搭建、抢装修,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2、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2017 1 20



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

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拟征地(使用土地)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地(使用土地)的用途:G536线赫山区三姑桥至龙光桥段(梓山东路)提质改造工程用地建设项目。

二、拟征地(使用土地)的位置:益阳市兰溪镇莲花塘村,     具体见勘测定界图。

三、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执行;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参照)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41号令执行;

3、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

四、其他事项:

1、告知之日起,不得在拟征地(使用土地)范围内抢栽种、抢搭建、抢装修,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2、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2017 1 20



拟使用国有土地告知书

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拟使用国有土地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使用国有土地的用途:G536线赫山区三姑桥至龙光桥段(梓山东路)提质改造工程用地建设项目。

二、拟使用国有土地的位置: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具体见勘测定界图。

三、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执行;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参照)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41号令执行;

3、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

四、其他事项:

1、告知之日起,不得在拟使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抢栽种、抢搭建、抢装修,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2、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拟使用国有土地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2017年1 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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