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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5043)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0-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现将益阳市赫山区盛益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搅拌场建设项目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    被征收土地单位,批准机关,批准文件,征收土地面积 

被征收土地单位:赫山区衡龙桥镇樟树咀村。 

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件:湘(2015)政国土字第1496号。 

征地土地总面积:66.849亩。具体位置和范围详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红线图。 

二、    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 

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313号)文件执行。 

三、    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1、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益阳市人民政府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14)政府令1号文件执行。 

2、房屋按期搬家腾地奖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家腾地,并经征拆机构验收合格后支付到位。未按期腾地的,不予奖励。 

四、住房安置途径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按照规划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安置,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并按市政府相关文件纳入社会保障安置。 

六、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采取转账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人。 

七、腾地期限。腾地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交付土地。 

八、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适用、被征收土地的地类和等级的认定、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等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依法申请裁决。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第45条的规定,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对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将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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