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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作者:益阳赫山国土资源分局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3-13

土地登记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第一节 土地登记概要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土地登记规则》

(四)《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五)《土地登记办法》

(六)《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

二、登记的概念与类型

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三、登记程序

(一)土地登记申请。由土地权利人或权利变动人到土地矿产市场窗口提出土地权利状况或权利变动事项申请。窗口受理后给申请者开具《土地登记收件单》。

(二)地籍调查。根据土地权利人或权利变动人申请,由土地矿产市场窗口统一安排每周二、周四两天组织地籍科、发证中心到现场进行权属调查,需要测绘的由申请人选择有资质的测绘队伍根据权属调查结果进行地籍测绘。根据株洲市的实际,目前做法是地籍调查前置即先地籍调查后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①如登记的内容不涉及界址的变更,并且该宗地原有地籍资料是用解析法测量的,不进行变更地籍测量,继续沿用原有成果数据;

②当界址发生变化、土地权利人对原有档案资料存在疑问并需要进一步核实资料、原丈量数据需用解析法测量数据代替时,地籍调查人员应到实地进行变更权属调查,由具备资质的测量机构进行地籍测量。

(三)权属审核。由发证中心和地籍科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再由主管局领导根据审核意见,决定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和权利变动事项是否准予登记。

(四)注册登记。发证中心对批准土地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进行登卡、装簿、造册,并打印土地证书。然后向土地矿产市场窗口移交登记资料及证书。

(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市场窗口人员根据注册登记结果,收回领证人《土地登记收件单》。并由领证人员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字后,领取土地证书。

四、土地登记复查

对初始土地登记公告异议的处理—土地登记复查:

(一)申请复查: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对公告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申请复查时,复查申请人应提交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身份证明文件和异议证明文件,并按规定交纳复查费。

(二)复查:土地登记机关根据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他项权利者及其有关土地权益者提出的复查内容进行复查。土地登记复查人员根据复查结果填写《土地登记复查结果表》,一式两份,一份提交土地登记复查申请人,一份提交给土地登记机关进行复查。经复查无误的,复查费不予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的,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负担。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异议登记的内容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六、土地登记“五不准”规定

(一)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得登记;

(二)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不得登记;

(三)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得登记;

(四)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得登记;

(五)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得登记。

七、登记办理时限

 ()个人单宗地或单户土地登记7个工作日办结。

 ()单位单宗地登记15个工作日办结。

 ()批量土地登记与用户协商办结时间。

 

第二节   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一、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一)应提交以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下列资料:

①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机关事业单位代码证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下列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者派出所户籍证明材料。

①未满18岁的申请人除提交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外,还需提交经公证的监护人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核对原件);

②大陆居民个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提交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③现役军人可提交军官证或士兵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④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⑤境外(不含港澳台地区)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公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企业、组织需提交经司法授权的律师出具的见证书;港澳地区个人可以提交个人身份证。

3、土地权属来源等资料:

1)用地审批资料:

①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②用地审批单;

③用地红线图;

④用地审批时的测量图;

⑤地籍调查表

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提供规划审批资料:

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②规划审批单复印件(核对原件);

③规划定点通知单复印件(核对原件);

④平面布置图。

3)原土地权属和补偿资料:

①征收集体土地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要提交:

Ⅰ、征地拆迁补偿完毕回复单;

Ⅱ、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Ⅲ、征地红线内的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②调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要提交:

Ⅰ、调拨协议及文件;

Ⅱ、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Ⅲ、原发证资料。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表、竣工测量(地籍测量)图。

(5)立项批复和计划批准文件(个人除外)。

(6)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还需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和罚款缴纳凭证复印件及土地收益发票复印件(核对原件)。

(二)审核的主要内容:

1、办文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

2、权属审核: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四至是否清楚,新征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原集体土地使用权情况,相邻单位是否存在纠纷。

(三)办理程序:

1、受理

1)土地矿产市场受理窗口根据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资格及其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如申请资料不齐全,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应补齐资料或重新填写后受理。

2)审查地籍调查成果和测量成果手续是否完备。

3)资料符合规定的,则予以受理并录入电脑,要求录入权利人名称、身份证号码、登记类型、所收的文件种类及件数(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受理日期、领证日期等,打印出载有上述内容的业务受理回执单并产生办文编号,由申请人签收。

4)将所收资料装入档案袋,并将业务受理回执单存根粘贴在档案袋上。

5)所收资料扫描入电脑后,转给土地登记发证中心。

2、初审

1)土地登记发证中心签收档案资料;

2)初审人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如申请资料不齐全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在电脑中注明原因退件,并将资料退回受理窗口;

3)关于退件:土地矿产市场受理窗口统一办理退件,打印《退文通知书》,将退件原因通知申请人;

4)初审人对该宗地的权属来源、土地用途、土地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查;

5)审查登记资料及电脑上的土地登记资料无误后,在土地登记系统中录入有关登记数据、附记内容及初审意见。

3、审核

1)由发证中心门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负责人对上述各事项进行复查;

2)地籍科负责人再次审核:

如同意,审核人签署审核意见;

如不同意,应写明意见返回上一环节。

4、核准

1)由主管领导对上述登记事项进行核准,签署核准意见;

2)如不核准的,应写明意见返回上一环节。

(四)注册登记

1、核准的登记资料由打证人员打印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宗地图、土地证书后,装入档案袋;

2、计费:按湘价费[2003]42号文收取各项费用放入档案袋内备土地矿产市场收费处核收;

3、将档案袋转土地矿产市场归档发文员签收;

4、将《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到发证册上。

(五)核发土地证书

1、由申请人取计费单到土地矿产市场收费处缴费,并将缴费凭据交回收发文组工作人员;

2、申请人凭申请回执单领证:申请人属个人的,应由其本人出具身份证领取;有委托的,凭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领取;申请人属单位的,如回执上有委托代理人姓名的,应由委托代理人出示其本人身份证领取;领证人与回执上注明的委托代理人不符的,应出示申请人重新开出的授权委托书领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应共同领取,也可以共同授权第三人或授权其中一个申请人领取。收发文组工作人员在核对领证人身份无误后,收回业务受理回执单,查验缴费凭证,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发给申请人,并要求领证人在发证册上签收(签名及身份证号码,领证日期);

3、业务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应按下列规定领证:

①须签署遗失回执具结书;

②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二、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一)应提交以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下列资料:

①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机关事业单位代码证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下列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者派出所户籍证明材料。

①未满18岁的申请人除提交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外,还需提交经公证的监护人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核对原件);

②大陆居民个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提交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③现役军人可提交军官证或士兵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④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⑤境外(不含港澳台地区)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公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企业、组织需提交经司法授权的律师出具的见证书;港澳地区个人可以提交个人身份证。

3、土地权属来源等资料:

1)用地审批及出让资料:

①建设用地批准书;

②用地审批单;

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④出让审批单;

⑤出让红线图;

⑥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测量图;

⑦招、拍、挂成交确认书;

⑧出让金发票复印件(经地产科盖章确认);

⑨契税缴纳凭证;

⑩地籍调查表。

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提供规划审批资料:

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②规划审批单复印件(核对原件);

③规划定点通知单复印件(核对原件);

④平面布置图。

3)原土地权属和补偿资料:

征收集体土地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要提交:

①征地拆迁补偿完毕回复单;

②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③征地红线内的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4)立项批复和计划批准文件(除个人外);

(5)地价评估备案表;

(6)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还要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和罚款缴纳凭证复印件及土地出让金发票(核对原件)。

(二)审核的主要内容:

1、办文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

2、权属审核: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四至是否清楚,新征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原集体土地使用权情况,相邻单位是否存在纠纷。

(三)办理程序:

1、受理

1)土地矿产市场受理窗口根据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资格及其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如申请资料不齐全,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应补齐资料或重新填写后受理。

2)审查地籍调查成果和测量成果手续是否完备。

3)资料符合规定的,则予以受理并录入电脑,要求录入权利人名称、身份证号码、登记类型、所收的文件种类及件数(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受理日期、领证日期等,打印出载有上述内容的业务受理回执单并产生办文编号,由申请人签收。

4)将所收资料装入档案袋,并将业务受理回执单存根粘贴在档案袋上。

5)所收资料扫描入电脑后,转给土地登记发证中心。

2、初审

1)土地登记发证中心签收档案资料;

2)初审人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如申请资料不齐全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在电脑中注明原因退件,并将资料退回受理窗口;

3)关于退件:土地矿产市场受理窗口统一办理退件,打印《退文通知书》,将退件原因通知申请人;

 

4)初审人对该宗地的权属来源、土地用途、土地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查;

5)审查登记资料及电脑上的土地登记资料无误后,在土地登记系统中录入有关登记数据、附记内容及初审意见。

3、审核

1)由发证中心负责人对上述各事项进行复查;

2)地籍科负责人再次审核:

如同意,审核人签署审核意见;

如不同意,应写明意见返回上一环节。

4、核准

1)由主管领导对上述登记事项进行核准,签署核准意见;

2)如不核准的,应写明意见返回上一环节。

(四)注册登记

1、核准的登记资料由打证人员打印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宗地图、土地证书后,装入档案袋;

2、计费:按湘价费[2003]42号文收取各项费用放入档案袋内备土地矿产市场收费处核收;

3、将档案袋转土地矿产市场归档发文员签收;

4、将《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到发证册上。

(五)核发土地证书

1、由申请人取计费单到土地矿产市场收费处缴费,并将缴费凭据交回收发文组工作人员;

2、申请人凭申请回执单领证:申请人属个人的,应由其本人出具身份证领取;有委托的,凭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领取;申请人属单位的,如回执上有委托代理人姓名的,应由委托代理人出示其本人身份证领取;领证人与回执上注明的委托代理人不符的,应出示申请人重新开出的授权委托书领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应共同领取,也可以共同授权第三人或授权其中一个申请人领取。收发文组工作人员在核对领证人身份无误后,收回业务受理回执单,查验缴费凭证,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发给申请人,并要求领证人在发证册上签收(签名及身份证号码,领证日期);

3、业务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应按下列规定领证:

①须签署遗失回执具结书;

②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一)应提交以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下列资料:

①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机关事业单位代码证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下列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者派出所户籍证明材料。

①未满18岁的申请人除提交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外,还需提交经公证的监护人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核对原件);

②大陆居民个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提交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③现役军人可提交军官证或士兵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④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⑤境外(不含港澳台地区)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公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企业、组织需提交经司法授权的律师出具的见证书;港澳地区个人可以提交个人身份证。

3、土地权属来源等资料:

1)用地审批及出让资料:

①建设用地批准书;

②用地审批单;

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④出让审批单;

⑤出让红线图;

⑥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测量图;

⑦招、拍、挂成交确认书;

⑧出让金发票复印件(经地产科盖章确认);

⑨契税缴纳凭证;

⑩地籍调查表。

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提供规划审批资料:

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②规划审批单复印件(核对原件);

③规划定点通知单复印件(核对原件);

④平面布置图。

3)原土地权属和补偿资料:

①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原发证资料;

②拆迁城市房屋后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要提交:

Ⅰ、旧城区改造的,需提供城市房屋拆迁完毕证明;

Ⅱ、拆迁范围内的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4)立项批复和计划批准文件(除个人外);

(5)地价评估备案表;

(6)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还要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和罚款缴纳凭证复印件及土地出让金发票(核对原件)。

(二)审核的主要内容:

1、办文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

2、权属审核: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四至是否清楚,新征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原集体土地使用权情况,相邻单位是否存在纠纷。

(三)办理程序:

1、受理

1)土地矿产市场受理窗口根据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资格及其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如申请资料不齐全,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应补齐资料或重新填写后受理。

2)审查地籍调查成果和测量成果手续是否完备。

3)资料符合规定的,则予以受理并录入电脑,要求录入权利人名称、身份证号码、登记类型、所收的文件种类及件数(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受理日期、领证日期等,打印出载有上述内容的业务受理回执单并产生办文编号,由申请人签收。

4)将所收资料装入档案袋,并将业务受理回执单存根粘贴在档案袋上。

5)所收资料扫描入电脑后,转给土地登记发证中心。

2、初审

1)土地登记发证中心签收档案资料;

2)初审人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如申请资料不齐全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在电脑中注明原因退件,并将资料退回受理窗口;

3)关于退件:土地矿产市场受理窗口统一办理退件,打印《退文通知书》,将退件原因通知申请人;

4)初审人对该宗地的权属来源、土地用途、土地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查;

5)审查登记资料及电脑上的土地登记资料无误后,在土地登记系统中录入有关登记数据、附记内容及初审意见。

3、审核

1)由发证中心负责人对上述各事项进行复查;

2)地籍科负责人再次审核:

如同意,审核人签署审核意见;

如不同意,应写明意见返回上一环节。

4、核准

1)由主管领导对上述登记事项进行核准,签署核准意见;

2)如不核准的,应写明意见返回上一环节。

(四)注册登记

1、核准的登记资料由打证人员打印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宗地图、土地证书后,装入档案袋;

2、计费:按湘价费[2003]42号文收取各项费用放入档案袋内备土地矿产市场收费处核收;

3、将档案袋转土地矿产市场归档发文员签收;

4、将《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到发证册上。

(五)核发土地证书

1、由申请人取计费单到土地矿产市场收费处缴费,并将缴费凭据交回收发文组工作人员;

2、申请人凭申请回执单领证:申请人属个人的,应由其本人出具身份证领取;有委托的,凭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领取;申请人属单位的,如回执上有委托代理人姓名的,应由委托代理人出示其本人身份证领取;领证人与回执上注明的委托代理人不符的,应出示申请人重新开出的授权委托书领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应共同领取,也可以共同授权第三人或授权其中一个申请人领取。收发文组工作人员在核对领证人身份无误后,收回业务受理回执单,查验缴费凭证,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发给申请人,并要求领证人在发证册上签收(签名及身份证号码,领证日期);

3、业务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应按下列规定领证:

①须签署遗失回执具结书;

②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四、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一)应提交以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下列资料:

①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机关事业单位代码证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下列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者派出所户籍证明材料。

①未满18岁的申请人除提交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外,还需提交经公证的监护人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核对原件);

②大陆居民个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提交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③现役军人可提交军官证或士兵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④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⑤境外(不含港澳台地区)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公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企业、组织需提交经司法授权的律师出具的见证书;港澳地区个人可以提交个人身份证。

3、土地权属来源等资料:

(1)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 土地租金缴纳凭证;

(3) 地价评估备案表;

(4) 地价评估备案表;

(5) 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原土地登记发证资料;

(6)企业改制的还需提供:

①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②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批准文件。

(二)审核的主要内容:

1、办文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

2、权属审核: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四至是否清楚,新征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原集体土地使用权情况,相邻单位是否存在纠纷。

(三)办理程序:

1、受理

1)土地矿产市场受理窗口根据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资格及其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如申请资料不齐全,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应补齐资料或重新填写后受理。

2)审查地籍调查成果和测量成果手续是否完备。

3)资料符合规定的,则予以受理并录入电脑,要求录入权利人名称、身份证号码、登记类型、所收的文件种类及件数(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受理日期、领证日期等,打印出载有上述内容的业务受理回执单并产生办文编号,由申请人签收。

4)将所收资料装入档案袋,并将业务受理回执单存根粘贴在档案袋上。

5)所收资料扫描入电脑后,转给土地登记发证中心。

2、初审

1)土地登记发证中心签收档案资料;

2)初审人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如申请资料不齐全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在电脑中注明原因退件,并将资料退回受理窗口;

3)关于退件:土地矿产市场受理窗口统一办理退件,打印《退文通知书》,将退件原因通知申请人;

4)初审人对该宗地的权属来源、土地用途、土地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查;

5)审查登记资料及电脑上的土地登记资料无误后,在土地登记系统中录入有关登记数据、附记内容及初审意见。

3、审核

1)由发证中心负责人对上述各事项进行复查;

2)地籍科负责人再次审核:

如同意,审核人签署审核意见;

如不同意,应写明意见返回上一环节。

4、核准

1)由主管领导对上述登记事项进行核准,签署核准意见;

2)如不核准的,应写明意见返回上一环节。

(四)注册登记

1、核准的登记资料由打证人员打印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宗地图、土地证书后,装入档案袋;

2、计费:按湘价费[2003]42号文收取各项费用放入档案袋内备土地矿产市场收费处核收;

3、将档案袋转土地矿产市场归档发文员签收;

4、将《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到发证册上。

(五)核发土地证书

1、由申请人取计费单到土地矿产市场收费处缴费,并将缴费凭据交回收发文组工作人员;

2、申请人凭申请回执单领证:申请人属个人的,应由其本人出具身份证领取;有委托的,凭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领取;申请人属单位的,如回执上有委托代理人姓名的,应由委托代理人出示其本人身份证领取;领证人与回执上注明的委托代理人不符的,应出示申请人重新开出的授权委托书领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应共同领取,也可以共同授权第三人或授权其中一个申请人领取。收发文组工作人员在核对领证人身份无误后,收回业务受理回执单,查验缴费凭证,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发给申请人,并要求领证人在发证册上签收(签名及身份证号码,领证日期);

3、业务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应按下列规定领证:

①须签署遗失回执具结书;

②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五、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一)应提交以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1)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机关事业单位代码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等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合同;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股权单位签订的委托持股合同;

(3)地价评估备案表;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原土地登记发证资料;

(5) 企业改制的还需提供:

①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②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二)审核的主要内容:

1、办文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

2、权属审核: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四至是否清楚,新征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原集体土地使用权情况,相邻单位是否存在纠纷。

(三)办理程序:

1、受理

1)土地矿产市场受理窗口根据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资格及其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如申请资料不齐全,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应补齐资料或重新填写后受理。

2)审查地籍调查成果和测量成果手续是否完备。

3)资料符合规定的,则予以受理并录入电脑,要求录入权利人名称、身份证号码、登记类型、所收的文件种类及件数(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受理日期、领证日期等,打印出载有上述内容的业务受理回执单并产生办文编号,由申请人签收。

4)将所收资料装入档案袋,并将业务受理回执单存根粘贴在档案袋上。

5)所收资料扫描入电脑后,转给土地登记发证中心。

2、初审

1)土地登记发证中心签收档案资料;

2)初审人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如申请资料不齐全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在电脑中注明原因退件,并将资料退回受理窗口;

3)关于退件:土地矿产市场受理窗口统一办理退件,打印《退文通知书》,将退件原因通知申请人;

4)初审人对该宗地的权属来源、土地用途、土地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查;

5)审查登记资料及电脑上的土地登记资料无误后,在土地登记系统中录入有关登记数据、附记内容及初审意见。

3、审核

1)由发证中心负责人对上述各事项进行复查;

2)地籍科负责人再次审核:

 

如同意,审核人签署审核意见;

如不同意,应写明意见返回上一环节。

4、核准

1)由主管领导对上述登记事项进行核准,签署核准意见;

2)如不核准的,应写明意见返回上一环节。

(四)注册登记

1、核准的登记资料由打证人员打印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宗地图、土地证书后,装入档案袋;

2、计费:按湘价费[2003]42号文收取各项费用放入档案袋内备土地矿产市场收费处核收;

3、将档案袋转土地矿产市场归档发文员签收;

4、将《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到发证册上。

(五)核发土地证书

1、由申请人取计费单到土地矿产市场收费处缴费,并将缴费凭据交回收发文组工作人员;

2、申请人凭申请回执单领证:申请人属个人的,应由其本人出具身份证领取;有委托的,凭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领取;申请人属单位的,如回执上有委托代理人姓名的,应由委托代理人出示其本人身份证领取;领证人与回执上注明的委托代理人不符的,应出示申请人重新开出的授权委托书领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应共同领取,也可以共同授权第三人或授权其中一个申请人领取。收发文组工作人员在核对领证人身份无误后,收回业务受理回执单,查验缴费凭证,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发给申请人,并要求领证人在发证册上签收(签名及身份证号码,领证日期);

3、业务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应按下列规定领证:

①须签署遗失回执具结书;

②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六、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一)应提交以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1)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机关事业单位代码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等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2)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公司土地配置材料;

(3)地价评估备案表;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原土地登记发证资料;

(5) 企业改制的还需提供:

①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②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二)审核的主要内容:

1、办文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

2、权属审核: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四至是否清楚,新征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原集体土地使用权情况,相邻单位是否存在纠纷。

(三)办理程序:

1、受理

1)土地矿产市场受理窗口根据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资格及其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如申请资料不齐全,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应补齐资料或重新填写后受理。

2)审查地籍调查成果和测量成果手续是否完备。

3)资料符合规定的,则予以受理并录入电脑,要求录入权利人名称、身份证号码、登记类型、所收的文件种类及件数(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受理日期、领证日期等,打印出载有上述内容的业务受理回执单并产生办文编号,由申请人签收。

4)将所收资料装入档案袋,并将业务受理回执单存根粘贴在档案袋上。

5)所收资料扫描入电脑后,转给土地登记发证中心。

2、初审

1)土地登记发证中心签收档案资料;

2)初审人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如申请资料不齐全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在电脑中注明原因退件,并将资料退回受理窗口;

3)关于退件:土地矿产市场受理窗口统一办理退件,打印《退文通知书》,将退件原因通知申请人;

4)初审人对该宗地的权属来源、土地用途、土地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查;

5)审查登记资料及电脑上的土地登记资料无误后,在土地登记系统中录入有关登记数据、附记内容及初审意见。

3、审核

1)由发证中心负责人对上述各事项进行复查;

2)地籍科负责人再次审核:

如同意,审核人签署审核意见;

如不同意,应写明意见返回上一环节。

4、核准

1)由主管领导对上述登记事项进行核准,签署核准意见;

2)如不核准的,应写明意见返回上一环节。

(四)注册登记

1、核准的登记资料由打证人员打印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宗地图、土地证书后,装入档案袋;

2、计费:按湘价费[2003]42号文收取各项费用放入档案袋内备土地矿产市场收费处核收;

3、将档案袋转土地矿产市场归档发文员签收;

4、将《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到发证册上。

(五)核发土地证书

1、由申请人取计费单到土地矿产市场收费处缴费,并将缴费凭据交回收发文组工作人员;

2、申请人凭申请回执单领证:申请人属个人的,应由其本人出具身份证领取;有委托的,凭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领取;申请人属单位的,如回执上有委托代理人姓名的,应由委托代理人出示其本人身份证领取;领证人与回执上注明的委托代理人不符的,应出示申请人重新开出的授权委托书领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应共同领取,也可以共同授权第三人或授权其中一个申请人领取。收发文组工作人员在核对领证人身份无误后,收回业务受理回执单,查验缴费凭证,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发给申请人,并要求领证人在发证册上签收(签名及身份证号码,领证日期);

3、业务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应按下列规定领证:

①须签署遗失回执具结书;

②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七、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应提交以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1)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机关事业单位代码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证明:

(1)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2)“四固定”时的证明材料;

(3)土地详查形成的权属调查资料;

(4)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或政府的决定书或法院的判决书;

(5)建设用地报批所需的所有权登记的还要提供:勘测定界图及土地分类面积表。

4、由集体土地转为乡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还要提交:

(1)拆迁补偿完毕回复单;

(2)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3)用地红线内的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审核的主要内容:

1、办文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

2、权属审核: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四至是否清楚,相邻单位是否存在纠纷。

(三)办理程序:

1、受理

1)各区国土分局乡国土所工作人员及国土分局的主管副局长根据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资格及其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如申请资料不齐全,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应补齐资料或重新填写后受理。

2)乡国土所工作人员审查地籍调查成果和测量成果手续是否完备。

3)资料符合规定的,乡国土所工作人员将资料提交土地矿产市场受理窗口受理并录入电脑,要求录入权利人名称、身份证号码、登记类型、所收的文件种类及件数(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受理日期、领证日期等,打印出载有上述内容的业务受理回执单并产生办文编号,由乡国土所工作人员签收。

4)将所收资料装入档案袋,并将业务受理回执单存根粘贴在档案袋上。

5)所收资料扫描入电脑后,转给土地登记发证中心。

2、初审

1)土地登记发证中心签收档案资料;

2)初审人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如申请资料不齐全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在电脑中注明原因退件,并将资料退回受理窗口;

3)关于退件:土地矿产市场受理窗口统一办理退件,打印《退文通知书》,将退件原因通知申请人;

4)审查登记资料及电脑上的土地登记资料无误后,在土地登记系统中录入有关登记数据、附记内容及乡国土所工作人员初审意见。

3、审核

1)由发证中心负责人对上述各事项进行复查;

2)地籍科负责人再次审核:

如同意,审核人签署审核意见;

如不同意,应写明意见返回上一环节。

4、核准

1)由主管领导对上述登记事项进行核准,签署核准意见;

2)如不核准的,应写明意见返回上一环节。

(四)注册登记

1、核准的登记资料由打证人员打印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宗地图、土地证书后,装入档案袋;

2、计费:按湘价费[2003]42号文收取各项费用放入档案袋内备土地矿产市场收费处核收;

3、将档案袋转土地矿产市场归档发文员签收;

4、将《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到发证册上。

(五)核发土地证书

1、由乡国土所工作人员取计费单到土地矿产市场收费处缴费,并将缴费凭据交回收发文组工作人员;

2、乡国土所工作人员凭申请回执单领证。收发文组工作人员在核对领证人身份无误后,收回业务受理回执单,查验缴费凭证,将《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发证资料发给领证人,并要求领证人在发证册上签收(签名及身份证号码,领证日期);

3、业务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应按下列规定领证:

①须签署遗失回执具结书;

②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八、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

(一)应提交以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下列资料:

①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机关事业单位代码证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下列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者派出所户籍证明材料。

①未满18岁的申请人除提交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外,还需提交经公证的监护人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核对原件);

②大陆居民个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提交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③现役军人可提交军官证或士兵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④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证明:

(1)用地审批资料:

①建设用地批准书;

②用地审批单;

③用地红线图;

④用地审批时的测量图;

⑤联营合同;

⑥地籍调查表。

(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提供规划规划审批资料:

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②规划审批单复印件(核对原件);

③规划定点通知单复印件(核对原件);

④平面布置图。

(3)原土地权属和补偿资料;

(4)由集体土地转为乡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还要提交:

①拆迁补偿完毕回复单;

②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③用地红线内的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5)用地竣工验收表、竣工测量(地籍测量)图;

(6)立项批复和计划批准文件(个人除外)。

(二)审核的主要内容:

1、办文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

2、权属审核: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四至是否清楚,相邻单位是否存在纠纷。

(三)办理程序:

1、受理

1)国土分局各乡国土所工作人员及国土分局的主管副局长根据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资格及其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如申请资料不齐全,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应补齐资料或重新填写后受理。

2)乡国土所工作人员审查地籍调查成果和测量成果手续是否完备。

3)资料符合规定的,乡国土所工作人员将资料提交土地矿产市场受理窗口受理并录入电脑,要求录入权利人名称、身份证号码、登记类型、所收的文件种类及件数(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受理日期、领证日期等,打印出载有上述内容的业务受理回执单并产生办文编号,由乡国土所工作人员签收。

4)将所收资料装入档案袋,并将业务受理回执单存根粘贴在档案袋上。

5)所收资料扫描入电脑后,转给土地登记发证中心。

2、初审

1)土地登记发证中心签收档案资料;

2)初审人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如申请资料不齐全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在电脑中注明原因退件,并将资料退回受理窗口;

3)关于退件:土地矿产市场受理窗口统一办理退件,打印《退文通知书》,将退件原因通知申请人;

4)审查登记资料及电脑上的土地登记资料无误后,在土地登记系统中录入有关登记数据、附记内容及乡国土所工作人员初审意见。

3、审核

1)由发证中心负责人对上述各事项进行复查;

2)地籍科负责人再次审核:

如同意,审核人签署审核意见;

如不同意,应写明意见返回上一环节。

4、核准

1)由主管领导对上述登记事项进行核准,签署核准意见;

2)如不核准的,应写明意见返回上一环节。

(四)注册登记

1、核准的登记资料由打证人员打印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宗地图、土地证书后,装入档案袋;

2、计费:按湘价费[2003]42号文收取各项费用放入档案袋内备土地矿产市场收费处核收;

3、将档案袋转土地矿产市场归档发文员签收;

4、将《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到发证册上。

(五)核发土地证书

1、由乡国土所工作人员取计费单到土地矿产市场收费处缴费,并将缴费凭据交回收发文组工作人员;

2、乡国土所工作人员凭申请回执单领证。收发文组工作人员在核对领证人身份无误后,收回业务受理回执单,查验缴费凭证,将《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发证资料发给领证人,并要求领证人在发证册上签收(签名及身份证号码,领证日期);

3、业务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应按下列规定领证:

①须签署遗失回执具结书;

②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九、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的

(一)应提交以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1)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机关事业单位代码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证明:

(1)用地审批资料:

①建设用地批准书;

②用地审批单;

③用地红线图;

④用地审批时的测量图;

⑤入股协议或联营合同;

⑥地籍调查表。

(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提供规划审批资料:

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②规划审批单复印件(核对原件);

③规划定点通知单复印件(核对原件);

④平面布置图。

(3)原土地权属和补偿资料;

(4)用地竣工验收表、竣工测量(地籍测量)图;

(5)立项批复和计划批准文件(个人除外)。

(二)审核的主要内容:

1、办文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

2、权属审核: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四至是否清楚,相邻单位是否存在纠纷。

(三)办理程序:

1、受理

1)各区国土分局乡国土所工作人员及国土分局的主管副局长根据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资格及其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如申请资料不齐全,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应补齐资料或重新填写后受理。

2)乡国土所工作人员审查地籍调查成果和测量成果手续是否完备。

3)资料符合规定的,乡国土所工作人员将资料提交土地矿产市场受理窗口受理并录入电脑,要求录入权利人名称、身份证号码、登记类型、所收的文件种类及件数(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受理日期、领证日期等,打印出载有上述内容的业务受理回执单并产生办文编号,由乡国土所工作人员签收。

4)将所收资料装入档案袋,并将业务受理回执单存根粘贴在档案袋上。

5)所收资料扫描入电脑后,转给土地登记发证中心。

2、初审

1)土地登记发证中心签收档案资料;

2)初审人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如申请资料不齐全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在电脑中注明原因退件,并将资料退回受理窗口;

3)关于退件:土地矿产市场受理窗口统一办理退件,打印《退文通知书》,将退件原因通知申请人;

4)审查登记资料及电脑上的土地登记资料无误后,在土地登记系统中录入有关登记数据、附记内容及乡国土所工作人员初审意见。

3、审核

1)由发证中心负责人对上述各事项进行复查;

2)地籍科负责人再次审核:

如同意,审核人签署审核意见;

如不同意,应写明意见返回上一环节。

4、核准

1)由主管领导对上述登记事项进行核准,签署核准意见;

2)如不核准的,应写明意见返回上一环节。

(四)注册登记

1、核准的登记资料由打证人员打印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宗地图、土地证书后,装入档案袋;

2、计费:按湘价费[2003]42号文收取各项费用放入档案袋内备土地矿产市场收费处核收;

3、将档案袋转土地矿产市场归档发文员签收;

4、将《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到发证册上。

(五)核发土地证书

1、由乡国土所工作人员取计费单到土地矿产市场收费处缴费,并将缴费凭据交回收发文组工作人员;

2、乡国土所工作人员凭申请回执单领证。收发文组工作人员在核对领证人身份无误后,收回业务受理回执单,查验缴费凭证,将《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发证资料发给领证人,并要求领证人在发证册上签收(签名及身份证号码,领证日期);

3、业务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应按下列规定领证:

①须签署遗失回执具结书;

②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十、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

(一)应提交以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下列资料:

①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机关事业单位代码证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下列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者派出所户籍证明材料。

①未满18岁的申请人除提交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外,还需提交经公证的监护人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核对原件);

②大陆居民个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提交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③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证明:

①农用地使用合同;

②农用地使用批准文件或相关材料。

4、测量图;

5、地籍调查表。

(二)审核的主要内容:

1、办文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

2、权属审核: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四至是否清楚,相邻单位是否存在纠纷。

(三)办理程序:

1、受理

1)各区国土分局乡国土所工作人员及国土分局的主管副局长根据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资格及其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如申请资料不齐全,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应补齐资料或重新填写后受理。

2)乡国土所工作人员审查地籍调查成果和测量成果手续是否完备。

3)资料符合规定的,乡国土所工作人员将资料提交土地矿产市场受理窗口受理并录入电脑,要求录入权利人名称、身份证号码、登记类型、所收的文件种类及件数(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受理日期、领证日期等,打印出载有上述内容的业务受理回执单并产生办文编号,由乡国土所工作人员签收。

4)将所收资料装入档案袋,并将业务受理回执单存根粘贴在档案袋上。

5)所收资料扫描入电脑后,转给土地登记发证中心。

2、初审

1)土地登记发证中心签收档案资料;

2)初审人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如申请资料不齐全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在电脑中注明原因退件,并将资料退回受理窗口;

3)关于退件:土地矿产市场受理窗口统一办理退件,打印《退文通知书》,将退件原因通知申请人;

4)审查登记资料及电脑上的土地登记资料无误后,在土地登记系统中录入有关登记数据、附记内容及乡国土所工作人员初审意见。

3、审核

1)由发证中心负责人对上述各事项进行复查;

2)地籍科负责人再次审核:

如同意,审核人签署审核意见;

如不同意,应写明意见返回上一环节。

4、核准

1)由主管领导对上述登记事项进行核准,签署核准意见;

2)如不核准的,应写明意见返回上一环节。

(四)注册登记

1、核准的登记资料由打证人员打印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宗地图、土地证书后,装入档案袋;

2、计费:按湘价费[2003]42号文收取各项费用放入档案袋内备土地矿产市场收费处核收;

3、将档案袋转土地矿产市场归档发文员签收;

4、将《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到发证册上。

(五)核发土地证书

1、由乡国土所工作人员取计费单到土地矿产市场收费处缴费,并将缴费凭据交回收发文组工作人员;

2、乡国土所工作人员凭申请回执单领证。收发文组工作人员在核对领证人身份无误后,收回业务受理回执单,查验缴费凭证,将《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发证资料发给领证人,并要求领证人在发证册上签收(签名及身份证号码,领证日期);

3、业务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应按下列规定领证:

①须签署遗失回执具结书;

②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十一、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一)应提交以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下列资料:

①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机关事业单位代码证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下列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者派出所户籍证明材料。

①未满18岁的申请人除提交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外,还需提交经公证的监护人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核对原件);

②大陆居民个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提交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③现役军人可提交军官证或士兵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④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⑤境外(不含港澳台地区)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公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企业、组织需提交经司法授权的律师出具的见证书;港澳地区个人可以提交个人身份证。

3、土地权属证明:

(1)抵押合同;

(2)抵押物所有权及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地价评估备案表;

(4)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抵押文件和处置时应交付的土地出让金数额;

(5)依法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证明;

(6)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的,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证明;

(7)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二)审核的主要内容:

1、办文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

2、权属审核: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四至是否清楚,新征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原集体土地使用权情况,相邻单位是否存在纠纷。

(三)办理程序:

1、受理

1)土地矿产市场受理窗口根据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资格及其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如申请资料不齐全,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应补齐资料或重新填写后受理。

2)审查地籍调查成果和测量成果手续是否完备。

3)资料符合规定的,则予以受理并录入电脑,要求录入权利人名称、身份证号码、登记类型、所收的文件种类及件数(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受理日期、领证日期等,打印出载有上述内容的业务受理回执单并产生办文编号,由申请人签收。

4)将所收资料装入档案袋,并将业务受理回执单存根粘贴在档案袋上。

5)所收资料扫描入电脑后,转给土地登记发证中心。

2、初审

1)土地登记发证中心签收档案资料;

2)初审人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如申请资料不齐全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在电脑中注明原因退件,并将资料退回受理窗口;

3)关于退件:土地矿产市场受理窗口统一办理退件,打印《退文通知书》,将退件原因通知申请人;

4)初审人对该宗地的权属来源、土地用途、土地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查;

5)审查登记资料及电脑上的土地登记资料无误后,在土地登记系统中录入有关登记数据、附记内容及初审意见。

3、审核

1)由发证中心负责人对上述各事项进行复查;

2)地籍科负责人再次审核:

如同意,审核人签署审核意见;

如不同意,应写明意见返回上一环节。

4、核准

1)由主管领导对上述登记事项进行核准,签署核准意见;

2)如不核准的,应写明意见返回上一环节。

(四)注册登记

1、核准的登记资料由打证人员打印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宗地图、土地证书后,装入档案袋;

2、计费:按湘价费[2003]42号文收取各项费用放入档案袋内备土地矿产市场收费处核收;

3、将档案袋转土地矿产市场归档发文员签收;

4、将《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到发证册上。

(五)核发土地证书

1、由申请人取计费单到土地矿产市场收费处缴费,并将缴费凭据交回收发文组工作人员;

2、申请人凭申请回执单领证:申请人属个人的,应由其本人出具身份证领取;有委托的,凭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领取;申请人属单位的,如回执上有委托代理人姓名的,应由委托代理人出示其本人身份证领取;领证人与回执上注明的委托代理人不符的,应出示申请人重新开出的授权委托书领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应共同领取,也可以共同授权第三人或授权其中一个申请人领取。收发文组工作人员在核对领证人身份无误后,收回业务受理回执单,查验缴费凭证,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发给申请人,并要求领证人在发证册上签收(签名及身份证号码,领证日期);

3、业务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应按下列规定领证:

①须签署遗失回执具结书;

②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十二、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的

地役权:指为了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一)应提交以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下列资料:

①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机关事业单位代码证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下列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者派出所户籍证明材料。

①未满18岁的申请人除提交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外,还需提交经公证的监护人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核对原件);

②大陆居民个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提交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③现役军人可提交军官证或士兵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④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⑤境外(不含港澳台地区)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公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企业、组织需提交经司法授权的律师出具的见证书;港澳地区个人可以提交个人身份证。

3、土地权属证明:

(1)地役权合同;

(2)原土地权利证书原件、原土地登记发证资料。

(二)审核的主要内容:

1、办文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

2、权属审核: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四至是否清楚,新征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原集体土地使用权情况,相邻单位是否存在纠纷。

(三)办理程序:

1、受理

1)土地矿产市场受理窗口根据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资格及其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如申请资料不齐全,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应补齐资料或重新填写后受理。

2)审查地籍调查成果和测量成果手续是否完备。

3)资料符合规定的,则予以受理并录入电脑,要求录入权利人名称、身份证号码、登记类型、所收的文件种类及件数(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受理日期、领证日期等,打印出载有上述内容的业务受理回执单并产生办文编号,由申请人签收。

4)将所收资料装入档案袋,并将业务受理回执单存根粘贴在档案袋上。

5)所收资料扫描入电脑后,转给土地登记发证中心。

2、初审

1)土地登记发证中心签收档案资料;

2)初审人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如申请资料不齐全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在电脑中注明原因退件,并将资料退回受理窗口;

3)关于退件:土地矿产市场受理窗口统一办理退件,打印《退文通知书》,将退件原因通知申请人;

4)初审人对该宗地的权属来源、土地用途、土地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查;

5)审查登记资料及电脑上的土地登记资料无误后,在土地登记系统中录入有关登记数据、附记内容及初审意见。

3、审核

1)由发证中心负责人对上述各事项进行复查;

2)地籍科负责人再次审核:

如同意,审核人签署审核意见;

如不同意,应写明意见返回上一环节。

4、核准

1)由主管领导对上述登记事项进行核准,签署核准意见;

2)如不核准的,应写明意见返回上一环节。

(四)注册登记

1、核准的登记资料由打证人员打印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宗地图、土地证书后,装入档案袋;

2、计费:按湘价费[2003]42号文收取各项费用放入档案袋内备土地矿产市场收费处核收;

3、将档案袋转土地矿产市场归档发文员签收;

4、将《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到发证册上。

(五)核发土地证书

1、由申请人取计费单到土地矿产市场收费处缴费,并将缴费凭据交回收发文组工作人员;

2、申请人凭申请回执单领证:申请人属个人的,应由其本人出具身份证领取;有委托的,凭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领取;申请人属单位的,如回执上有委托代理人姓名的,应由委托代理人出示其本人身份证领取;领证人与回执上注明的委托代理人不符的,应出示申请人重新开出的授权委托书领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应共同领取,也可以共同授权第三人或授权其中一个申请人领取。收发文组工作人员在核对领证人身份无误后,收回业务受理回执单,查验缴费凭证,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发给申请人,并要求领证人在发证册上签收(签名及身份证号码,领证日期);

3、业务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应按下列规定领证:

①须签署遗失回执具结书;

②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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